本文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大大扩展,各地区的征地问题也更加引人关注。
随着城市规模的大大扩展,各地区的征地问题也更加引人关注。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征地补偿主体有哪些?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有哪些的科学知识内容,青睐往下读者。征地补偿款应该是必要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支管理的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移往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涉及费用中应该缴纳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的组织获取明确名单,通过派发记名银行卡或者现钞的方式必要派发给农民。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总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税接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用于和管理限于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还包括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称之为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用于应该坚决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用于妇女与男子拥有公平的权利,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婚、成婚、再婚、丧偶等为由,褫夺、侵犯其依法拥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该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用于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白鱼征地的用途、方位、面积、补偿标准、移往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诉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付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各别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联合证实,其联合证实的有关材料应该作为征地审批的不可或缺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事项,应该不予审批。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告诉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移往途径有拒绝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拒绝听证会的,应该在被告诉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听证会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门应该自接到听证会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的组织听证会。第八条 征税或者接管农村土地的,必需依法办理征地申请并及时足额缴纳征地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囤积、侵吞、欠薪征地补偿费。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订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
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足以缴纳因征地而造成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该减少移往退休金,显然维护农民的利益。征地单位必需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该在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批准后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缴纳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表示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誓约分期缴纳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做到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申请,征地单位不得擅自用于土地,项目不得动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有权之后用于土地。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作被征地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占被征地农户依法拥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区分老户、新户、女儿户。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税,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撤消政区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认时,本集体经济的组织依法拥有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接管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高于80%的比例缴纳给被征地农户,剩下部分留下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税或接管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高于80%的比例缴纳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下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并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税接管后,其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以不高于80%的比例平均值缴纳给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确认时,本集体经济的组织依法拥有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全部缴纳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十五条 移往退休金根据有所不同的移往途径缴纳,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移往失地农民的,缴纳给负责管理移往的单位;不必须统一移往的,应该全部缴纳给失地农民。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应该成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该将征地补偿费依法展开分配用于。
第十七条 留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用于的土地补偿费归属于集体资产,不应划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作发展生产、减少累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作派发干部报酬,不得用作缴纳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作清偿债务。留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方案不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收支情况应该及时发布,并拒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应该及时发布征地补偿费做到情况及分配用于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该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用于情况展开审核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总承包法》实行后,征税接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发布之日,土地补偿费仍未分配的,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用于;仍未全部分配的,应该再行确保被征地农户依法扣除,剩下部分留下集体经济的组织。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负责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分配用于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修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强占、侵吞、欠薪征地补偿费仍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牵涉到承包地征税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说明。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款多久派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该在自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批准后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缴纳。
征地补偿款包括范围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放和收益导致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移往退休金是国家建设接管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问题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获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丧失土地导致生活艰难所给与的退休金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导致损失所给与的重复使用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征地和完全恢复酬劳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采伐酬劳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移往退休金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导致的其他方面损失而缴纳的费用,如水利设施完全恢复酬劳、误工费、迁往酬劳、基础设施完全恢复酬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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